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近一个时期,个别不良厂家和商家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有的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领导人形象,有的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为产品和服务代言,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产品包装广告和企业促销宣传活动,现就有关通知事宜如下:
一、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表现形式。
二、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和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四、请各州(地、市)局、各直属分局接到通知后,抓紧时间,把握重点实施检查,严格规范本辖区此类商业促销活动,并于7月27日前将有关案件查处情况报省局商标广告处。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