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药品广告监管的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新《标准》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高度重视药品广告监管工作。药品广告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依法规范药品广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重中之重。新《标准》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完善药品广告的发布程序,对于推进药品广告监管法制化、制度化,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广告法制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州(地、市)工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
二、积极做好新《标准》和《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新《标准》和《办法》不仅是从事药品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广告监管机关依法监管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新《标准》和《办法》,积极向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宣传新《标准》和《办法》,并认真组织广告审查员业务更新培训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媒介单位的宣传,做到户户落实,不留死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工作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新《标准》和《办法》的学习,对照与原标准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和掌握新规定的内容,提高执法水平。
三、严格执行新《标准》,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药品广告。各州(地、市)工商局从5月1日起,要依照新《标准》对药品广告进行监测,加大监测力度,做好日常和集中监测工作。同时,要严格依照新《标准》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行为,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尤其是要严厉查处对药品的功能、主治等做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广告。对于严重欺骗和误导公众的虚假药品广告,要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以及《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等规定,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与药监部门的协作,依法行政,尽职尽责。新《办法》中凡是涉及广告监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行政,监管到位。在查办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需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专业技术内容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书面发函协调;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由总局负责书面通知。对药监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五、各州(地、市)工商局在贯彻执行新《标准》和《办法》过程中,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商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