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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卫生局: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新《办法》
(一)认真学习,熟知新《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更加严格,同时也对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州、地、市工商局、卫生局要认真学习新《办法》,针对新《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准确理解与适用新条款,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营造氛围,宣传新《办法》。新《办法》的颁布,是有效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州、地、市工商局、卫生局要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实施新《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执行新《办法》。新《办法》颁布后,各州、地、市工商局、卫生局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引导医疗行业和广告行业加强自律,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觉遵守新《办法》,按照新规定规范广告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照新《办法》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检查和监测力度。各州、地、市工商局要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要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进一步加大公告和曝光力度。各州、地、市工商局要按照省局等10厅局联合制定的青海省《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集中曝光一批违反新《办法》发布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同时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者。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各州、地、市工商局要建立案件查办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协调办案,统一执法尺度,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查或擅自更改审查内容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新《办法》规定给予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及发布资格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
(一)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审查职责。配备广告审查人员,负责统一受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建立和完善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查医疗广告。要做好医疗广告样件和审查意见的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通报省级广告监管机关。
(二)建立医疗服务公共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医疗广告公示力度。各州、地、市卫生局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医疗科普知识和最新诊疗成果,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公示经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揭露违法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严肃处理医疗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发挥卫生行政部门作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对篡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辖区内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同时,要及时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监管中发现的外地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也应及时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