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07年4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青海省工商局对青海省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销售药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他人药品提成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05年9月13日至2006年1月12日期间,为了能够长期向化隆县人民医院提供药品,在销售注射用头孢哌酮钠及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纳等药品中,私下给付化隆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赵惠霞药品销售提成款4万元。该药品销售提成款在该公司的财务帐上没有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省工商局对青海省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860.8元,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该条同时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可见,法律允许明示折扣行为,而禁止暗中折扣行为,“明”与“暗”的区别就在于双方是否如实入帐。上述两起案例中,医药公司为销售药品给付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药品提成款并没有在公司入帐,而医院药剂科主任没有将药品提成款上交医院,而是据为己有,也没有在医院入帐,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暗中折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青海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案
2007年6月28日,根据群众反映,省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海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为了向游客销售商品,从2007年6月15日起,以“庆祝公司成立十周年优惠活动月”为由,向带旅游团到该公司购物的旅行社导游及汽车驾驶员承诺:凡导游带旅游团游客到该公司商品展销厅购物,导游可凭购物小票获得游客购物总价30%的商品销售提成款。同时,还给付汽车驾驶员100元至200元的停车汽油补偿费(其中拉运15人以下支付100元,拉运15人以上支付200元)。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28日期间,该公司先后为青海省多家旅行社的导游和汽车驾驶员支付商品销售提成款及停车汽油补助费计137741元。给旅行社导游和汽车驾驶员支付的商品销售提成及停车汽油补助费在该公司财务帐上没有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青海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青海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收据、销货清单等证据材料显示,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28日期间,青海藏宝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为省内多家旅行社的导游和汽车驾驶员支付商品销售提成款及停车汽油补助费计137741元。该公司在优惠活动月期间销售活动中的商品提成款并没有返还给购物顾客,而是付给了旅行社导游和汽车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或者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首先,导游和汽车驾驶员的职责是按照旅游路线将游客安全送到景点,并从事景点的讲解活动。因此,导游和汽车驾驶员不属于中间人或者经营者,没有权利获得折扣或者佣金。其次,申请人30%的购物提成款和停车汽油补偿费以现金形式直接给付了导游和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并没有得到30%的折扣等所谓的“优惠”。导游和汽车驾驶员虽然得到了30%的购物提成款和停车汽油补偿费,但由于不属于中间人或者经营者,谈不上“如实入帐”。
3.王大前、文明贵、唐冬梅传销案
2006年7月30日,在青海省工商局的安排部署和督办下,西宁市工商局及四区分局联合西宁市公安局,对西宁市某影剧院传销集会场所采取突击行动。现场控制参与传销人员420人,抓获传销组织头目38人。该组织以购买价值2900元的“欧培丽”护肤品为加入条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成员以四川籍人员为主,上线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谎称在西宁市做生意挣快钱,将不明真相的亲朋好友诱骗到西宁,采取统一居住、统一伙食、统一上课、统一管理等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由传销骨干分子授课“洗脑”。
工商执法人员遣散了参与传销人员,西宁市工商局对王大前、文明贵、唐冬梅等38名骨干给予了各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白明亮、温利勇、温官付、陈刚传销案
2006年8月11日,经过青海省工商局的精心安排和周密部署,组织西宁市工商局及城中工商分局50余名执法人员,会同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对北大街某歌舞厅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正在该歌舞厅参加“激励会”的传销人员550人,抓获白明亮、温利勇、温官付、陈刚等传销骨干分子30人。经查,该传销组织的成员主要来自四川、重庆、陕西、湖南、河北、山西、广西、新疆等十余个省市。该组织打着介绍工作、合伙做生意的旗号,采用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的方式,诱骗不明真相的人员来西宁,并通过购买价值2900元的“蓝茜莉”化装品为加入条件,然后集中食宿,集中授课,限制其人身自由,向下线强制灌输传销活动合法、能快速致富等思想。
西宁市工商局城中分局作出对白明亮罚款6300元、对温利勇罚款1900元、对温官付罚款900、对陈刚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此案是我省工商机关查处的参与传销人员最多的传销案件。
5.西宁某百货公司虚假宣传案
青海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西宁某百货公司于元旦、春节期间,在其公司三楼的皮鞋专柜销售皮鞋及女式拎包时,将由鹤山市绅士鞋服皮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其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的皮鞋标注为“法国花花公子”;将由深圳市乔治公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其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英文商标(POET BOY)、中文商标(写诗的男孩)的皮鞋标注为“香港花花公子”,类似标示品种10种之多。当事人利用店堂广告及商品价格标签对销售的皮鞋、女士拎包,以“花花公子”、“华伦天奴”、“老人头”、“老船长”、“红蜻蜓”等名称标示,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当事人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6.青海某植物油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生销售伪造产地菜籽油案
2007年2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青海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执法人员对青海某植物油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伪造产地的“青海浩门”菜籽油36桶,伪造产地的““青海浩门”散装菜籽油50余吨。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12月份开始从西宁市大通某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3.90元/斤的价格购进散装菜籽油110吨,将其中55吨灌装成(4.5升/桶)标示为青海浩门桶装菜籽油,非法所得共计132416元,货值金额429000元。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收伪造产地的“雪灵”菜籽油36桶,没收违法所得132416元,并处以127584元罚款。
7.青海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
2007年7月19日,青海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执法人员查获青海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经查,该公司在筹备期间,因没有注册资本金,一直未能在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报告,2006年8月16日,该公司在没有注册资本金实际投入的情况下,利用盖有伪造兰州市商业银行桥北支行银行印章的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新组建企业银行存款临时开户证明书,在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办理了货币出资500万元的验资报告,并于2006年10月11日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经过调查证实,兰州市商业银行没有桥北支行。故认定该公司在验资时所提供的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新组建企业银行存款临时开户证明书及所加盖的印章均为伪造。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补足或核减注册资本金,并处罚款100000元。
8.马明风拉运不合格90#车用无铅汽油案
2007年8月初,马明风为牟取非法暴利,以在甘肃省兰州炼油厂有相识之人,可以购买到价格较为便宜的90#车用无铅汽油为由,骗取了西宁万金塔石油有限公司购油预付款90000元之后,于2007年8月4日从青海省海西州花土沟采油一厂,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购进不合格90#车用无铅汽油26.40吨(经现场过磅实际重量为26.18吨),并于2007年8月7日拉运到西宁,准备以每吨4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西宁万金塔石油有限公司时,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其非法经营额达105600元。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其不合格90#车用无铅汽油26.40吨(实际重量为26.18吨)予以销毁,并处以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