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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8-04-30

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

英文译名为:QINGHAI PROVINCE MARKET&BROKERS ASSOCIATION

英文译名缩写:QHM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较大规模、较好经济效益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开办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经纪组织及业务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个人自愿联合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教育引导全省市场主办单位和经纪人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和经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挥联合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省市场经营与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市场与经纪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开展市场经营与经纪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市场开办者与经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市场开办者与经纪人从业规则,建立会员奖惩办法;

(三)参与本行业发展、本行业改革以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听证会。

 (四)开展对市场开办者与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五) 组织市场经营与经纪业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指导相关业务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六) 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联合会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八) 建立会员档案和行业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市场经营与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经纪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 接受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委托,协助调查会员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举证;接受政府机关和民间委托,开展有关市场建设、经纪业发展情况的调查,参与行业规划;承担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是指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的开办单位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经纪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经纪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在青海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经纪活动并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纪人,以及具有一定市场和经纪人业务理论水平,并能独立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各界人士;

名誉会员是指经团体秘书处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在经纪业务实践和理论方面成绩突出的人士或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和著名专家、学者等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通过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团体章程,执行团体的决议,维护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经纪人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自觉维护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接受团体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团体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团体信誉;

(二)严重违反团体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四)失去经纪执业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其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团体的常设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共三人。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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