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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进农牧区经纪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4-30

青海省促进农牧区经纪业发展的意见

 

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牧区经纪人,是解决农畜产品流通问题,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强势推动农牧经纪人规范发展,促进农畜产品流通、规模经营、提高效益,确保我省“消除贫困、富民强省”目标的顺利实现。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农牧经纪业的重要性

农牧经纪人是在农牧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畜产品流通、以实现农牧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对接为目的,通过居间、行纪、代理等形式,为广大农牧民提供经纪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纪组织。他们一手牵着农牧民的生产,一手牵着市场需求,依据市场的变化,帮助农牧民引进农牧业生产技术,引导、改善和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有效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保证农牧民增收,进一步提高农牧区生产及农牧民生活质量。大力培育发展农牧业经纪人,是有效解决农牧民“种养什么、怎样种养好、卖给谁我挣钱?”三大问题的关键。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加速实现我省“消除贫困、富民强省”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牧区经纪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积极引导、政策鼓励、大力培育、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注重发挥政府机关行政指导职能,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为农牧民经纪人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为发展农牧区经纪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我省农牧区经纪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  培育发展农牧区经纪业的目标任务

(一)扩大总量,提高质量。要按照扩大总量、提高质量、稳步发展的工作要求,到“十一·五”末,全省培育发展农牧区持照经纪人总数达到2万人以上,各级经纪人协会发展到80个,各类经济合作组织500多个,经纪业务成交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农牧区经纪大户达200多户,全省农牧区经纪业务成交额超过30亿元。

(二)分类指导,完善类型。依托我省农牧区产业优势和区域经济优势,因势利导,分类指导,在大力培育发展流通型、地产直销型农副产品经纪人的同时,鼓励、引导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纪人和农业科技、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经纪人。

(三)健全组织,形成经纪网络。按照定位准确、职责明确、组织健全、服务周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州(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农村经纪组织网络,逐步形成以农村经纪人协会为骨干,以特色专业、行业协(分)会为基础,以经纪大户为龙头,覆盖全省农村牧区的经纪人行业组织网络。

三、  培育发展农牧区经纪业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要把经纪人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稳定数量,提高质量,扶优树强”的原则,省政府成立主管省长任组长,省工商局、农牧厅、供销联社、商务厅、发改委、经委、质监局、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培育发展农牧经纪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工商部门负责经纪业的主体准入和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行业培育和指导,供销社负责农牧经纪人的职业技能认证,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和典型报道,经纪人协会发挥培训和服务功能,形成政府扶持、工商监管、部门合力推动的格局。

(二)拓宽培育渠道,加大培训力度。要积极引导农牧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其骨干,直接从事农副产品、土特产经营或加工及其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经营人员,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的人员,从事农牧区劳务费输出、输入介绍服务等人员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坚持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理论授课和现场讲解,书面教学与电化教学相结合,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复转军人、离退休干部和下岗职工通过培训从事农畜产品经纪活动。要多渠道、多方位吸纳更多懂法律、精业务、守信用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农牧经纪人队伍中来。

(三)坚持平等、公平原则,建立“绿色通道”。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领域、明确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外,其他所有行业和领域农牧区经纪人都可平等进入。只要符合基本的法定条件,可以先准入,后培训。法律法规没有设置前置审批的行业,只要不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行业的经纪行为,都可以直接核准登记;允许农牧民经纪人既从事农畜产品的购销,又从事经纪活动;允许农牧民从事季节性经纪活动,依法进行季节性经营或临时性经营的登记注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行业、所有制等限制条件。            

(四)积极鼓励引导,创新经营模式。培育、引导农牧经纪人做大做强,要坚持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同步、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同步、与开发区域特色地产市场同步,鼓励、引导农牧经纪人积极参与农牧区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管理,参与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农牧区经纪人积极参与农牧业科技创新、农牧业技术推广;鼓励、引导农牧区经纪人积极参与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农牧经纪。

(五)实施品牌战略,建立自律组织。积极引导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批发市场推行品牌经营,鼓励经营企业、农牧经纪人对本地区有特色、品质好、上规模、有影响的农畜产品申办商标注册。围绕农牧区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重点指导和扶持农副产品经纪人、经纪组织注册名、特、优、新农畜产品地理标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鼓励和支持经纪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农畜产品品牌,提高农畜产品的竞争力。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成立经纪人协会组织以及各类农畜产品营销的行业组织,在条件成熟的村、镇成立行业、经纪人分会(协会),推荐和选举发展各乡镇经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有影响有号召力的经纪人参加分会(协会)的领导工作,加快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不断加强经纪人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职能。积极规范、引导各类合作组织和农牧经纪人发展,使其从各自为战到团队协作,并向以资产为纽带的股份合伙制转变。逐步建立工商部门监管、从业单位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的管理机制。

(六)加大财政扶持,落实优惠政策。省政府把农牧民经纪人培训工作纳入“阳光工程”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农牧区急需的各类特色经纪人的培育发展,扶持农牧区经纪人的技术创新和培育,激励经纪人大户的发展壮大;农牧民经纪人在省内注册成立经销农畜产品的经纪组织或机构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5]47号)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一定的贷款金额,为经纪人发放流动周转贷款。

(七)加强行业指导,规范经纪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切实把农牧区经纪业发展、经纪活动和经纪人管理纳入法治轨道;要积极引导农牧区经纪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理念。对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农牧经纪人予以表彰奖励。要帮助经纪人自律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权益。要加强对农牧业经纪合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规范农牧业经纪和订单合同文本。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节职能,帮助解决农畜产品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维护农牧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要鼓励公平竞争,坚决取缔和打击无证、照经营等非法经纪行为,维护经纪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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