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某、赵某生产加工假冒名优白酒案
2005年元月省工商局在西宁市城东、城中、城西区一举捣毁9处制售假冒名优白酒的窝点,查获刘某、赵某等制假分子7人,用于经销的假冒“互助”牌青稞系列酒12860余瓶,假冒各种名优白酒商标标识、包装物860余套,价值7万余元。其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工商部门给予当事人以罚款,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二)曹某生产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案
2005年10月,西宁市城西区工商分局在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村捣毁4年制售假冒名酒窝点,查获制假分子9人,用于经销的假冒“五粮液”、“五粮春”、“茅台”、“天佑德”、“青稞王”等名优白酒十余种774件(8瓶/件),货值21余万元,涉案金额72万元。工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九)项之规定,立案查处。目前,此案已移交城东公安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察大队。
(三)陈小林生产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案
2005年7月5日,湟中县工商局在湟中县总寨镇捣毁一处制售假冒名酒窝点,当事人陈小林购进“尖庄”白酒70件(12瓶/件),“翠花”袋装白酒40件(20袋/件),“火爆”白酒80件(12瓶/件),从废品收购站和朋友处购进包装箱、瓶子、商标标识、瓶盖,在逯家寨和元堡子村加工假冒“五粮醇”、“春夏秋冬”、“五粮春”、“天佑德”、“金六福”、“蒙古王”“丝路花雨”等名优白酒,至案发时当事人非法获利28365元。工商部门现场查获假冒“五粮醇”156瓶、“春夏秋冬”84瓶,“金六福”180瓶、“天佑德”42瓶、“五粮春”11瓶,用于制假的“火爆”酒420瓶、“翠花”袋装白酒880袋,包装物1000余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一款(二)之规定,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给予了当事人罚款,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四)何某生产加工假冒名优白酒案
2005年10月,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在城东区小寨及下十里铺281号捣毁两处制售假冒酒的窝点,当场查获已勾兑好的假冒“青稞液”散酒650公斤、“互助大曲”350公斤、“互助头曲”475公斤、酒精320公斤、配料10公斤、假冒互助牌商标标识3400套、外包装箱50个、空瓶子500个、制假工具一套,涉案金额4万元。其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机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工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项定,扣留了涉案物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五)钱某生产加工假冒我名优白酒案
2005年7月,西宁市工商局在本市下十里铺一养猪场内查处一生产加工“互助”牌系列酒的窝点,现场查获假冒“互助大曲”460瓶、“天佑德”253瓶、假冒互助系列酒商标标识60000余套,用于生产假酒的散装酒900公斤、打火机2400个,涉案金额约5万元。工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给予了当事人罚款,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点评:以上五起案件是典型的生产、加工假冒名优白酒的案件,制假分子大多是外地来宁无业人员,在西宁租用民居、仓库,利用发达地区的先进设备,非法印制名优白酒商标标识,或从废品收购站购买名优白酒包装,将低档白酒或散酒灌装成假冒名优白酒对外销售。制假分子利用驰名、著名商标商品销路好,价位较高聚物特点,非法获得高额利润。其制假技术不断翻新,仿真程度高,加工地点十分隐蔽,并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制售网络,加大了执法人员的打假难度。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名优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鲁青烟酒行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案
2005年11月10日,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七一路表鲁青烟酒行查获假冒“五粮液”38瓶、“五粮春”30瓶、“五粮醇”60瓶、“金六福”6瓶、“春夏秋冬”6瓶、礼盒装“五粮液”3盒、茅台24瓶、“剑南春”12瓶,案值2913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一款(二)之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五条第一款(四)项扣留涉案物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七)尤某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案
2005年9月1日,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酒类市场检查中,在苏杭大酒店,查获“五粮液”10瓶、“五粮春” 25瓶,经五粮液股份集团公司技术人员鉴定为假冒酒,涉案金额8830元,工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给予了当事人没收假冒酒、处罚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八)李某经营销售假冒名优酒案
2005年6月,当事人李某在滨河路吉安市场经销白酒期间,销售假冒青稞软包装白酒226袋,特制“互助大曲”212瓶、“三星互助粮液”93瓶,“二星互助”157瓶,案值6000余元,被西宁市工商局查获。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其作出没收假冒酒,并处4000元罚款的处罚。
点评:上述三起案件,是典型的销售假冒名优白酒的案件,违法当事人以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批发购进假冒白酒,以同类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或低于市场零售价销售,利润丰厚,利用消费者辩假识假能力低,名优白酒系列品种多的特点,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或厂家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如案例(六)中礼盒“五粮液”,五粮液股份公司就没有生产过该种产品。此类售假分子一般进货较少,周转快,有固定、隐蔽的进货渠道,不易发现,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举益,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多优白酒的销售受到影响,商标所有人蒙受损失。
(九)吴某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注册商标标识案
2005年4月,西宁市工商局在兰州顺鑫货物托运部西宁站查获假冒“金六福”包装物3.1万套,其中包括包装盒、新形式盖、手提袋等。西宁市工商局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假冒商标标识,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案例(九)是典型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为制假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材料是违法分子制的关键环节。目前制假分子由过去简单的从废品收购站回收名优名酒包装发展到从专门渠道购买成套包装,假冒商品已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由于违法公子手段狡猾、行支诡秘,运输、销售过程中一般保持单线联系,此类案件的查处非常困难。
(十)李某等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名优白酒案
2005年6月17日,李某购进使用“互助”青稞酒专用瓶(瓶底印有“青海青稞酒厂专用”字样)的红青稞150件、青稞酒80件、年年红酒65件、青稞喜宴酒45件,青稞粮液36件,案值3761元。至案发生时为止当事人已销售青稞酒16件,年年红酒26年,青稞喜宴酒19件,非法销售金额3140元。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此案例是典型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行为,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是违法者利用合法的经营身份对知名商品权利人进行侵权的一种突出表现形式。这种违法活动使用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严重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