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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系统2006年上半年十大商标侵权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 2008-04-30
(一)西宁市东川供销社伪造产品产地经销

           “美国公牛”牌磷酸二铵案

2006年元月24日,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西宁市东川供销社以国产化肥冒充“美国公牛”牌磷酸二铵进口化肥,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关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检查,该单位已“美国公牛”牌化肥青海省总代理名义,自2005年12月26日起,先后从河北省BULL北方销售公司:唐山乐亭县公牛农资销售处购进冒牌“美国公牛”牌磷酸二铵1038吨,预付货款270.36万元,实际到货1020吨。

该产品是由美国公牛化肥肥料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委托内蒙双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赤峰市天义县)加工生产的,其规格(15—42—0)、总养分(≥57%)、包装标识要求(GB10205-2001)和包装物均由美国公牛肥料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提供。美国公牛肥料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在内蒙双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100元/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250元/吨,从2005年12月26日起,发往西宁市东川供销社“美国公牛”牌磷酸二铵1020吨(尚有18吨化肥未到货)。西宁市东川供销社以2850-242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湟中、格尔木、海东等农资部门及个人。

该产品虽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美国公牛”牌磷酸二铵化肥为合格产品。但西宁市东川供销社未按国家规定标明真实的生产厂名和地址,在其包装袋显著位置使用了“美国公牛”和“美国公牛肥料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美国特拉州威明顿市拉华大街1308号”、“她从美国驶来……”、“按进出口化肥检验标准”等引人误导的标注用语,以国内生产的磷酸二铵冒充美国进口磷酸二铵。西宁市工商局以该单位构成经销伪造地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20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西宁城北三荣装饰材料经销部胡荣华销售侵犯“大地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5年6月15日,根据举报,西宁市工商局在城北三荣装饰材料经销部现场查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中华大地漆”牌各种油漆205件。已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大地漆”95件,非法获利260元。西宁市工商局以西宁城北三荣装饰材料经销部所经销的“中华大地漆”与佛山顺德区粤港大地制漆有限公司的“粤港大地漆”注册商标及外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各种“中华大地漆”205件,处罚款20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260元的行政处罚。

 

三)周生科经销假冒商品及销售侵犯他人

专用包装商品行为案

2005年9月14日,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在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西34号的科裕互助酒直销店查扣的116件(箱) 使用全国驰名的青海互助青稞酒厂互助酒专用酒瓶盛装的“阿姑情”酒 550余件(箱), 其余434件均以每瓶10-12元的价格已售出,违法经营额26000余元,违法所得9114余元。同时在其店铺查获3件(箱)假冒互助三星“天佑德”酒货值金额为576元,其案值总金额为33576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假冒互助三星“天佑德”酒3件(箱);和对其销售冒牌及侵犯他人专用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14元,并处以3086元的罚款。

 

(四)李萨姐销售仿冒知名商品互助牌

青稞酒特有包装装潢案

2005年6月17日民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民和县川口镇南市开展保护“互助”牌驰名商标专项检查时,在李某店铺中现场查扣侵犯互助牌青稞酒特有包装装潢权的青稞酒478瓶(瓶底印有“青海青稞酒厂专用”字样),到案发前李某已销售青稞酒31(每件6瓶)件,青稞酒销售总价值为1140.60元,案值达3761.40元。民和县工商局以其违反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销毁侵权酒478瓶、没收非法所得1140.60和拆除假冒商标标识和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上述4起案件是典型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商品的行为,是违法者利用合法的经营身份对知名商品权利人进行侵权的一种突出表现形式,而且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全市工商系统近几年查处的这类案件看,这种违法活动已经渗透到吃、穿、行等各个行业,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使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五)李某销售侵犯“互助”牌驰名商标酒案

 

2006年1月24日,城东区工商局在城东区下十里铺村516号一举捣毁一处存放贩卖假冒“青稞系列酒”商标标识的窝点。当场查获假冒“三星天佑德”酒商标标识26000个,“四星天佑德”酒商标标识5000个,“三星天佑德”酒瓶盖“20000个”“四星天佑德”酒瓶盖2000个,“四星天佑德”酒盒3200个,“互助粮液”商标标识4000个,“互助”牌商标标识27000个,二星青稞粮液商标标识30000个,外包装箱3900个,手提袋1000个,“三星天佑德”手提袋及外包装盒8500个,“互助”牌青稞酒封口标贴1500个,“天佑德”包装纸5000张,“青稞系列酒”专用胶带40卷,运输车辆一辆,抓获运输车辆司机李某,涉案金额达34万元。并于2月14日,在城东构下十里铺村276-277号,查获另一个违法行为人存放的假冒“互助大曲”商标标识的窝点,查获假冒“互助大曲”商标标识15000套,“互助大曲”酒箱400个,仿伪标识15000套,瓶盖1000个。上述两处窝点为同一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城东区工商分局已将该案移交海东地区互助县公安局处理。

  

(六)方文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5年11月19日,西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方文洪经营的城东区褚家营停车厂内四号库房的货物托运部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三星金六福”、“春夏秋冬”酒内包装盒、商标标识、瓶盖等共计3500套。同时还在其货运部查获从浙江义乌发往西宁收件人为王某标注478-4号的货包四件(规格50*50*50),经检查内装假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酒内包装盒、商标标识、瓶盖等共计1200套;假冒“春夏秋冬”酒内包装盒、商标标识、瓶盖计2300套。西宁市工商局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假冒“新三星金六福”酒内包装盒、商标标识、瓶盖等计1200套;没收“春夏秋冬”酒内包装盒、商标标识、瓶盖计2300套;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张正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于2006年3月5日根据举报将当事人张正春分别存放在三处库房内的,从他人手中购进的准备配套销售的各种假冒酒类的商标标识、酒瓶盖等物品,回收的“五粮液”系列酒瓶和包装盒,五粮系列酒54瓶、五粮系列酒商标标识1000余套、及大量的防伪标识、包装物予以查扣。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和处以24050元的罚款。

点评:以上3起案件是典型的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为制假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件。从法律上讲,当事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制假贩假行为。当前,制假造假分子已从过去的“简单模仿”向“仿真”趋势发展,其加工制造的假冒商品几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不但使消费者难以辨认,同时也给行政执法部门的“打假”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难度。从我们近几年查处的假冒案件看,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材料是违法分子制假造假的关键环节,为了使加工出来的假冒商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当事人往往利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先进的设备,非法印制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然后通过铁路或公路托运等方式,以其他货物的名称将假冒的商标标识运抵我省,从事制假贩假活动。由于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手段狡猾、行动诡秘,因此此类案件的查处非常困难。

     

       (八)青海希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5年3月21日西宁市工商局在青海希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医药保健品分公司现场查扣假冒“吗丁啉”牌商标药品248盒,案发时该分公司已销售2618盒,非法获利29597.9元。西宁市工商局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冒牌“吗丁啉”248盒;处罚款59195.8元的行政处罚。

(九)刘献文擅自经销假冒“雕牌”皂案

2005年3月9日,当事人刘献文以每箱37元的价格从兰州兰新市场于某处购进“雕牌”透明皂60箱,购货款计2220元。“雕牌”透明皂发运到西宁准备销售时被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全部查扣。同期在城东区小商品批发市场37号刘献文处查获原小商品批发市场三厅78号蒋伟荣(现逃逸)存放在刘献文处的“五粮液”酒7箱(1×6瓶),“五粮春”酒3箱(1×6瓶)。西宁市工商局以当事人刘献文擅自经销假冒“雕牌”透明皂,为他人存放假冒“五粮液”、“五粮春”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和没收假冒“雕牌”透明皂60箱(1×36)。没收假冒“五粮液 42瓶,“五粮春”酒18瓶的行政处罚。

2005年3月13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在城东区小商品批发市场新楼一层A07号周继红、谢翠萍处当场又查获假冒“雕”牌肥皂873件(31428块),涉案金额4.9万元。此案现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点评:以上2起案件是典型的销售假冒名优商品的案件。违法当事人利用驰名、著名注册商标商品销路畅,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制假获利高的特点进行商标侵权。

(十)高超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3月9日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根据消费者薛某投诉。在五四西路一家名为“精品烟酒”的商店和储藏假货的地点(广宇小区1幢3单元302室),现场查扣涉嫌假冒的“互助天佑德”(四星)、“茅台”、“剑南春”等各类白酒159箱,“中华”、“芙蓉王”、“熊猫”等香烟95条,经鉴定、所查扣的18箱(1×6瓶)“互助天佑德”酒均假冒。其它烟酒均在进一步鉴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城西分局责令经营者高超锋先行双倍赔偿消费者薛某3680元的决定。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点评:此类案件是典型的销售假冒名牌烟酒商标案件,违法当事人以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批发购进假冒香烟、白酒,以同类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或低于市场零售价销售,利润丰厚,利用消费者辩假识假能力低,名优白酒系列品种多的特点,销售假冒名优白酒、香烟。此类售假分子一般进货较少,周转快,有固定、隐蔽的进货渠道,不易发现,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举益,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名优香烟、白酒的销售受到影响,商标所有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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