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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收费标准(4)开业注册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发布时间: 2008-04-11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责任人、财务处负责人、电话:0971-8232079

行政收费事项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17

出售工业品、大牲畜

市场内经营户

成交金额

0.8%

价费

92414号,青价费

92245

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18

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工业产品

手工业产品。

市场内经营户

成交金额

1.6%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19

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

市场内经营户

0.8%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0

从事购销活动

个体工商户

0.4%

1.2%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21

从事劳务活动(饮食业、采料加工、修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

个体工商户

收入总额

0.8%

1.6%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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