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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收费标准(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证照费
发布时间: 2008-04-11
行政事业收费标准(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证照费
   2006-1-12 9:56:47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责任人、财务处负责人、电话:0971-8232079

行政收费事项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证照费

9

领取执照副本工本费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0

价费

92414号,青价费

92245

 

10

补发营业

执照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0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11

开业登记费(含营业执照正本)

个体工商户

20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12

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

20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4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

13

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

10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14

因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

10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15

《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

个体工商户

3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自愿领取

16

 

个人合伙企业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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