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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收费标准(2)变更登记费
发布时间: 2008-04-11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责任人、财务处负责人、电话:0971-8232079

行政收费事项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变更登记费

5

变更注册

资金资本

各类企业法人

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

92414号,青价费

92245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6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100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7

变更登记费

国家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

20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年检费

8

年检费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0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

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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