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商品质量监管抽查暂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资商品留(抽)样备查是指工商部门或经营者从销售的农资商品中留(抽)取样品进行留存备案,预防农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后,无依据取证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资商品主要是化肥(包括磷酸二铵、尿素、复合肥、碳铵、磷肥),农药(包括各类杂草剂、杀虫剂等),种子(包括小麦种子、油菜种子、玉米种子、青稞种子、蚕豆种子、豌豆种子、蔬菜种子等),其他农资商品留样备案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农资商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合法的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农资留(抽)样程序:
1、留(抽)样备查的农资商品由工商局(所)执法人员和辖区经营者在销售的农资商品中随机抽取,一个品种一个批次为一个样品;
2、留(抽)样农资商品的数量小麦每份为250克,油菜每份为150克,玉米每份为250克,青稞每份为250克,蚕豆每份为250克,豌豆每份为250克,蔬菜每份为125克,各类化肥500克;
3、农资商品留(抽)样工作应填写留(抽)样记录,记录应载明样品名称、数量、产地、生产日期、原包装情况及样品加封情况,留(抽)样记录一式两份:并经双方签字后,一份由工商局(所)备案,一份由经营者保存;
4、农资商品留(抽)样为一个品种一个批次一份样品,由工商执法人员和经营者双方签字加封后由工商局(所)保存备查; .
5、留(抽)样农资商品盛放在专用容器后,应加贴标签和封条封口,标签须注明样品名称、产地、经营单位或姓名,留(抽)样数量、时间,并有经营者和工商人员共同签字和封印;
6、留(抽)样备查的农资商品保存备案期限为一个种植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如发生农资商品质量问题,可延伸至纠纷处理后,结束该农资商品留样备查;
7、工商局(所)应选择通风干燥、避光等环境适宜的地方建立农资商品留样库,并设立留样专柜,确保备案农资商品不发生质量变化。
第六条 工商局(所)应建立健全一户一档的农资商品留样备查档案资料:
1、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等;
3、农资商品留(抽)样记录;
4、农资商品留(抽)样清单;
5、与留(抽)样农资商品同一批合同资料;
6、分类监管情况资料,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对农资商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
第七条 为了简化程序,有效落实 “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制度,省工商局在集中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一印制《农资商品销货三联单》,以兼销货台帐、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和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
第八条 工商局(所)对农资经营户实行“两帐两票一书一卡”的监督管理职责:
1、工商局(所)要加强组织领导,工商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农资经营户“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制度的实施;
2、摸清管辖区域农资经营户数、建立完整的“经济户口”;
3、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证)经营、挂靠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4、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农资经营者落实“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制度和“农资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入市场巡查登记表(见附表),同时在进销货台帐上签注检查人员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 经营农资商品的门店,在显著位置应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农资商品监管警示牌(监管者和经营者姓名、职务、电话、职责、照片等),建立健全质量举报网络,积极受理解决投诉,迅速处置商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 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市场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农资商品留(抽)样备查记录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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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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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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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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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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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发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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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数
量(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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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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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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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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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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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品
原
包
装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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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品
加
封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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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所)签字盖章 |
经营者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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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工商局(所)备案,一份经营者保存。
农资商品留(抽)样备查回访记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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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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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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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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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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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访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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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访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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