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省流通领域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农资市场管理的水平,促进农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制定农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五项制度。
一、农资商品购销登记制度
1、设立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对所有经销的农资,实行严格的登记。
2、进货台帐除了对所进的农资商品分门别类进行详细登记以外,从供货方索要税务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相应证件。
3、销货台帐除了对销售的货物数量进行登记外,对购货单位和个人姓名、住址进行详细登记。
4、对极其特殊的农资商品如杂交油菜种子,毒理较强的农药要实行购货单位和个人签字制度,以便备查。
二、农资商品入场检验制度
1、核对供货方开据的税票与所购品种,数量是否一致。
2、检验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印制的产品“三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农资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液体农药用手轻轻挤压,是否有溢出。
4、对所购种子,检查净度是否达到包装袋上印制的标准,并用直观检查种子的纯度。
5、商品入场检验由专管员负责,在检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供货方,征得同意后采取退货或销毁等相应措施。
6、检验完毕,由专管员填写商品入场检验记录,并予以备案。
三、农资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严把所进农资商品质量关,做到认购的农资产品数量和质量的统一,特制定本制度。
1、所进农资产品必须是国家较大型农化、种子企业。一般这些厂家的农资质量比较可靠,所以要验证所购农资的生产企业是否是正规厂家。
2、验收农药、化肥、农膜等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对种子验收发芽率、纯度、净度、水份是否达到良种标准。
3、验收农资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在两年之内(绝大多数农资产品的使用年限为二年),数量是否与包装印制的一致。
4、开据税票的价格、数量与所购农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农资的包装袋是否规范。
四、农资商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为了严把进货质量关,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每一件农资商品,消费者索要票证,必须按国家的有关票证管理制度,予以出具。
2、每一次进货必须要有真实的进货凭证,不提供进货凭证的坚决不予进货。
3、进销货凭证,必须要按国家统一印制的法定税票为主,凡提供的票证必须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4、初次交易索证索票。农资经营单位初次与农资商品供货商(厂)交易前,应当索取商品质量检验证明、年检(审)过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每年核对并索取一次。
5、再次交易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商品质量证明,销售凭证应记载产地、加工企业或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建立档案备查。杜绝进(采)购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农资商品。
6检查授权文书。所有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检查。
五、农资经营户商品质量保证承诺制度
为确保流通领域农资商品销售质量合格、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质量保证承诺如下:
1、 销售期间负责保证保持农资商品原有质量标准;
2、对保存条件有要求的农资商品,应有与其保存要求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并按要求储存,在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保管条件;
3、应定期检查库存商品质量,查验商品安全使用日期和失效日期,掌握商品质量状况,及时清除失效、变质商品;
4、销售的农资商品,必须开具《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给购买人;
5、违反上述承诺,接受工商部门纠正、查处;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按劣一赔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