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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采取“七项”措施加强猪肉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 2008-04-30

省工商局认真总结以往猪肉市场监管的工作经验,采取七项具体措施,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使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切实维护正常的猪肉市场秩序。采取的“七项”具体措施为:

一、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加强对猪肉经营者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在工商所建立猪肉经营者经济户口档案,把本辖区内所有从事猪肉经营的市场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把好市场准入关口。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凡从事猪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严格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猪肉行为。二是严把猪肉市场准入关。凡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店铺,都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建立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制度,保证从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三、强化市场主体管理责任。推行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既要与场内经营者、当地工商部门签订书面责任书,又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自查猪肉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工商机关将进一步强化和引导猪肉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质量承诺等制度,实行追溯管理。

    四、推行市场预警制度。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经营者,向其下发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经营,对未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必须强制退市,并对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五、落实猪肉质量监测制度。建立工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三位一体的猪肉质量监测机制,对消费者投诉或市场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猪肉尽快进行检验,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

六、严格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猪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

七、落实不合格猪肉退市制度。凡发现市场上销售注水肉、病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退市,强制退出,并对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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