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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30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年"主题活动,推进我省信用建设进程,营造诚信守法、健康繁荣的市场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要在往年开展市场规范化达标评比活动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巩固和扩大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着眼于建立市场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深入扎实开展诚信市场创建工作,不断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发挥信用自律的主导作用,把“诚信"贯穿于市场行为过程的始终,突出市场开办信用、经营信用、商品信用、服务信用的系统性、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健全和完善市场信用功能,全面提升市场文明水平、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

    二、创建诚信市场的范围

    ()依法登记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商品贸易的交易市场;

    ()虽不以市场名称出现,但以出租场地或摊位为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并获取租金的场所;

    ()将自有或自用的场地(柜台)出租5 O%以上的商业企业;

    ()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场、商城、商厦、超市等。

    三、创建诚信市场的标准

    1.商品交易市场应依照《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办理注册登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消防、治安、卫生等经营管理制度。

    3.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设施示意图、行市牌、服务台、宣传栏、公示栏、投诉电话、公平秤()等设施,并在显要位置公布各项规章制度。

4.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持市场清洁卫生,道路交通畅通,经营设施完好,商品摆放整齐,划行规市合理,场容场貌良好,消防设施完备,安全措施到位。

    5.市场开办者出租摊位、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审查承租人和上市商品的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有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否则市场开办者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进场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其承租的摊位及设施,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场开办者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6.市场开办者不得对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提供摊位、仓储、运输、保管、票证等便利条件。

    7.市场开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契约,依契约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所出售的商品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市场开办者应当与辖区工商所签订责任书,承诺履行作为市场第一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责任。

    9.市场开办者应维护好市场的日常交易,对进场经营者违法违章违约、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要协助工商、税务机关做好进场经营者办照和税费收缴工作。市场开办者要应依法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税费,不得偷逃税费。

  1 0.各类市场应建立市场开办者先行赔付制度。由市场开办者向进场经营者协商收取适当数额的商品质量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赔付。进场经营者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市场开办者应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帮助消费者与进场经营者进行调解,消费者未能及时从进场经营者获得赔付的,市场开办者应当用保证金或自有资金先行赔付,再向进场经营者进行追偿。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终止租赁关系后,应退还商品质量保证金。

    1 1.市场开办者应当提供统一印制的《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及商品信誉卡。信誉卡要载明商品销售者、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重要事项,便于消费者进行监督和投诉。

    ()进场经营者行为规范

    1.进场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做到人与证照相符,并及时办理年检、变更等登记事项;经营国家实行专营、专卖和许可制度管理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应的证照;从事国家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行业,必须办理有关前置手续。   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2.进场经营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出借、出卖摊位及证照。

3.进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过功兰仝冒有徒侠同葩蛾服分,应当损照《甲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 3条至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25条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4.进场经营者进货应当索取有关部门证明和票据,履行进货检查责任,保证商品质量,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应当建立购销台帐的商品主要是粮食、粮食制品、酒类、肉类、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以及属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开具商品信誉卡和售货发票。

    5.从事品牌代理或产品总经销、直销的经营户,要在门店醒目处悬挂生产厂家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6.进场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交纳税费。

    7.建立诚信经营承诺和公示制度。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担负起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场经营者应与市场主办者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对销售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违规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承诺,并将承诺书(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电话)公示门店(摊位)醒目位置。

    8.进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偷税、漏税、抗税和拒绝按规定缴费;

(2)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

    (3)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

    (4)提供不符合约定、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9.进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和物品:

    (1)  假冒伪劣商品;

    (2)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

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商品;

    (3)毒品、走私物品、反动淫秽出版物、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物品。

    ()上市商品规范

    1.上市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合格。

    2.上市商品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明码实价,包装完好,标识齐全。

    3.上市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未过保质期;肉类必须检疫合格;生熟食品要分开,熟食品、熟食制品必须在熟食专柜中销售,专柜应有防蝇、防尘设施。

    4.上市商品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虚假或弓1人误解的标注产品名称、加工地、原产地、规格、性能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不得仿造、冒用认证标识等质量标志。

    5.上市的处理商品(指不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可以使用的次品或积压产品等)必须显著标明处理原因,不得以次充好。

6.对销售的有暇疵的商品实行召回制度,经营户要及时封存所有未销售出去的商品,并将已经销售的商品进行追收,原价退还或退换商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辖区的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上市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按时、准确地办理市场注册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审查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监督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依法审查确认进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

    4.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取缔无照经营,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经济户口管理档案,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建卡,有条件的要运用微机进行跟踪监督,动态管理。

    6.健全市场巡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巡查制的有关规

定,加强对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巡查。

    7.深入推行预警警示制度。对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轻微违规违章行为,通过教育、告诫、限期改正等警示方式及时予以纠正。

    8.建立守信、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信用档案。对按照承诺和约定诚信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要进行公示;对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也应当在市场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告诫其只有讲诚信,才能图发展;同时,要建立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信用档案,将其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在案。

    9.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要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立申诉联络点,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申诉。

    1 O.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着装规范,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四、几点要求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此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创建诚信市场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以点带面,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要认真做好各类市场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各类市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情况,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要在往年开展文明市场和规范市场评比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在每年1 O月底前进行一次评比。

    三诚信市场申报程序:诚信市场分为省和州(地、市)两级。州(地、市)级的诚信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和辖区工商所按照创建诚信市场的标准,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和推荐,经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报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综合考评,符合条件的,由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命名表彰。

    申报省级诚信市场,必须是被州(地、市)级工商局评为诚信市场的标杆市场,方可报省工商局进行综合考评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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