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市场开办者应当提供统一印制的《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及商品信誉卡。信誉卡要载明商品销售者、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重要事项,便于消费者进行监督和投诉。
(二)进场经营者行为规范
1.进场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做到人与证照相符,并及时办理年检、变更等登记事项;经营国家实行专营、专卖和许可制度管理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应的证照;从事国家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行业,必须办理有关前置手续。 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2.进场经营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出借、出卖摊位及证照。
3.进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过功兰仝冒有徒侠同葩蛾服分,应当损照《甲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 3条至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至25条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4.进场经营者进货应当索取有关部门证明和票据,履行进货检查责任,保证商品质量,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应当建立购销台帐的商品主要是粮食、粮食制品、酒类、肉类、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以及属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开具商品信誉卡和售货发票。
5.从事品牌代理或产品总经销、直销的经营户,要在门店醒目处悬挂生产厂家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6.进场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交纳税费。
7.建立诚信经营承诺和公示制度。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担负起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场经营者应与市场主办者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对销售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违规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承诺,并将承诺书(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电话)公示门店(摊位)醒目位置。
8.进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偷税、漏税、抗税和拒绝按规定缴费;
(2)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
(3)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
(4)提供不符合约定、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9.进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和物品:
(1) 假冒伪劣商品;
(2)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
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商品;
(3)毒品、走私物品、反动淫秽出版物、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物品。
(三)上市商品规范
1.上市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合格。
2.上市商品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明码实价,包装完好,标识齐全。
3.上市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未过保质期;肉类必须检疫合格;生熟食品要分开,熟食品、熟食制品必须在熟食专柜中销售,专柜应有防蝇、防尘设施。
4.上市商品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虚假或弓1人误解的标注产品名称、加工地、原产地、规格、性能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不得仿造、冒用认证标识等质量标志。
5.上市的处理商品(指不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可以使用的次品或积压产品等)必须显著标明处理原因,不得以次充好。
6.对销售的有暇疵的商品实行召回制度,经营户要及时封存所有未销售出去的商品,并将已经销售的商品进行追收,原价退还或退换商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辖区的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上市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按时、准确地办理市场注册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审查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监督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依法审查确认进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
4.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取缔无照经营,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经济户口管理档案,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建卡,有条件的要运用微机进行跟踪监督,动态管理。
6.健全市场巡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巡查制的有关规
定,加强对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巡查。
7.深入推行预警警示制度。对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轻微违规违章行为,通过教育、告诫、限期改正等警示方式及时予以纠正。
8.建立守信、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信用档案。对按照承诺和约定诚信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要进行公示;对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也应当在市场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告诫其只有讲诚信,才能图发展;同时,要建立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信用档案,将其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在案。
9.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要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立申诉联络点,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申诉。
1 O.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着装规范,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四、几点要求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此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创建诚信市场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以点带面,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要认真做好各类市场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各类市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情况,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要在往年开展文明市场和规范市场评比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在每年1 O月底前进行一次评比。
三诚信市场申报程序:诚信市场分为省和州(地、市)两级。州(地、市)级的诚信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和辖区工商所按照创建诚信市场的标准,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和推荐,经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报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综合考评,符合条件的,由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命名表彰。
申报省级诚信市场,必须是被州(地、市)级工商局评为诚信市场的标杆市场,方可报省工商局进行综合考评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