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7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明确备案核实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效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九座以下乘用车经销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六条“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汽车经销企业的监管,认真检查九座以下(含二手车)汽车经销企业的经营资格,对已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布的企业,要及时督促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对没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经销九座以下(含二手车)汽车的企业,要引导其依法从事品牌汽车经销;对经多次教育引导仍不申报品牌经销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其进行品牌经营。
二、规范登记已取得小轿车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范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已有20家汽车供应商已按品牌经营模式对其经销商进行授权。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其作为品牌销售进行试点,核准公布了这些取得授权的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的名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公布其名单,由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原有关审批文件和汽车品牌供应商的授权书变更其经营范围,将其小轿车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为具体某一品牌汽车销售。
三、对申报品牌汽车经销的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主要内容为:(1)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经营场地、注册资本(金)等是否与登记情况相符;(2)企业监管记录状况。审查企业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检,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记录是否被列入C或D级等;(3)售后服务情况,审查企业汽车维修服务措施落实情况,销售与维修非一体化的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的汽车产品维修服务点。
四、认真做好对品牌经销企业的核实和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做到及时布置,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二是采取调档查看、召集相关企业开会、深入实地检查等形式,核实企业经营状况;三是检查中发现申请备案的企业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查处,并视违法情节轻重,提出暂缓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四是建立专门档案,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监管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充分发挥汽车行业组织的作用,必要时可征求地方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共同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