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价是在我国逐步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下,根据价值规律,由市场供求关系自发调节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如本市的煤气、自来水价格等。政府定价有明显的强制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必须严格执行,不经有定价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又称中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营者可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适用范围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按照国家计委2001年7月4日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目前中央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仅13种: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2)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3) 部分化肥;
(4)部分重要药品;
(5)教材;
(6) 天然气;
(7)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8)电力;
(9)军品;
(10)重要交通运输;
(11)邮政基本业务;
(12)电信基本业务;
(13)重要专业服务。
监督检查的主体:目前,我国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基本覆盖全社会。国家计委设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组织指导全 国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对象: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个体户、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等。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1)专业检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对某一行业、某类重要商品或收费进行价格检查。检查的规模大、时间集中、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2)经常性检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安排和同级政府的指示,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日常性检查。检查多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价格和收费为重点,以群众反映强烈、举报较多的单位和个体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