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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彩电爆炸伤人赠与人应当赔偿吗?
发布时间: 2008-04-30

  江某与陈某是居住在同一矿区宿舍的老邻居。1999年11月初,陈某迁往新居,搬家时,家中一台21英寸彩电不准备搬走。这台彩电陈某已使用12年,但图像、声音仍然很好。考虑到江某家中生活困难,一直使用14英寸黑白电视,陈某欲将该台彩电送给江某。在陈某详细介绍了这台彩电的使用年限和性能后,并经亲眼察验,江某留下了陈某的21英寸彩电。2000年4月初,这台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将正在看电视的江某炸伤,并毁坏了部分家具。双方就此产生争执,江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没有告知彩电可能发生爆炸,致使其接受彩电,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指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赠与人向受赠人担保赠与财产本身及其所有权不存在未被告知的瑕疵。(一)在无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对有瑕疵的赠与财产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卖方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品质瑕疵担保;二是权利瑕疵担保。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可能使其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的缺陷或者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问题。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卖的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都不可能对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在附条件的赠与中,赠与人就赠与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与上述出卖人的相关义务一致,只是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

  无论赠与合同是否附条件,在下述情况下,赠与人应向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并且故意不告知对方,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二)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赠与物却有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瑕疵均包括赠与财产的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本例中,被告陈某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已明确告知江某,赠与财产(彩电)已使用了12年时间。江某在答应接受赠与的当时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状况是知悉的。江某应当对彩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同时,本例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陈某没有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疵,因此赠与人陈某不必承担赠与财产(彩电)的瑕疵担保责任,原告江某没有权利就彩电爆炸向陈某索取损害赔偿。

                          摘自《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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