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所处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执法第一线,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决策和措施,大部分要落实到工商所贯彻实施。为进一步落实省工商局“抓两头、强中间”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工商所建设成为最基本、最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单位,充分发挥工商所职能作用,海东工商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着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行简政放权,充实工商所执法职权:一是委托工商所核发(无前置审批)个体营业执照;二是把企业年检相关工作下放到工商所办理;三是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办案范围得到了拓展。通过实践,这些举措对于提高工商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实现职能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权力是一面“双刃剑”,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权力伴生贪欲,必将成为催生腐败的温床。权力扩大后的工商所必须经得起权力的考验,顶住利益的诱惑,严格依法行政,才能真正树立政府的权威和工商队伍的形象,担当起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为此,必须及早进行相关的理论探索和改革实践,构筑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的基层工商所监督制约机制。
制约权力通常采用以权利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权力,以舆论监督权力,用法律制约权力等方法。这些制约权力的方法,有来自行政机关的内部制约,也有来自行政机关的外部制约。既有纵向的制约,也有横向的制约,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制约体系。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保证权力规范进行,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应按照“权力分散、集体决定、公开明示、全程监督”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工商所监督制约机制。
一、通过权力分散形成内部制约
(一)进一步完善“三段式”工作制,对重要执法环节实行制约。如办照实行受理、调查、审批三分离,办案实行统一立案、经办调查、定案处理“三段式”;在收费上实行定费、收费、上缴“三把关”。
(二)进一步完善“所务会”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在权力分散的基础上,在三个工作环节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不应作出决定,持异议者须提出意见,交所务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涉及减免费、办照等重大问题均要提交所务会集体研究。这样可防止“暗箱操作”。使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环环有制约、事事有监督、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衡。
(三)建立完善并落实办案、办照、收费规章制度。
办照方面,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办照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杜绝代人办照从中牟利的情况。收费方面,定费、调费、减费应有章可循、不可优亲厚友,任意定额收取。办案方面,要建立案件来源登记制度。设置《案件线索登记簿》和《群众举报经济违法案件登记簿》,所有案件线索和群众举报均须登记,坚决杜绝个人私自撤销案和有案不查行为;要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借鉴财务票据的管理手段来管好法律文书,其分发、领取、保管、使用、回收、缴销等环节都必须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实行政务公开强化外部监督
应按照“政务公开”凡是涉及对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只要不涉及保密的,都要按“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按各自条件通过编印《政务公开册》、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形式,推行政务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工商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审批核准事项、依据、程序、条件、时限、结果,将所有登记受理和执照发放情况明示公开;三是办事(案)依据、程序、时限、纪律、监督办法和结果;四是收费罚款依据、标准数额和收缴情况等,接受公众查询、监督,杜绝各类规费的少收、漏收现象。
在政务对外公开的同时,凡涉及单位财务管理及各项收支情况、基建维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干部职工关心的行政监管执法情况等其它主要事项,都要通报全所并征求意见。这样既可监督和督促承办部门和人员抓好工作,又可消除各部门间的封闭状态,增加透明度,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
三、通过执法检查和纪律监察落实纵向监督
为建立一套监督工作制度,保障该机制的正常运行,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成立由纪检部门牵头,法制部门参与的“工商所依法行政督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工商所的行政执法检查和纪律监察,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
(一)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制。要求工商所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将本所的重大执法行为报督察小组备案,小组视情况及时介入,随机抽查跟踪监督。主要监督各部门的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标准,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方法是否得当,执法人员是否廉洁公正等。此举一是便于纪检监察部门改当事人举报查办为事前介入,必要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二是规范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了执法人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做到严格自律;三是减少了说情风的干预。
(二)纪检监察巡查制。工商所依法行政督察工作小组要结合实际,采取经常性明查暗访形式,进一步拓展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重点巡查行政执法是否廉洁公正,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办事效率是否快捷,服务是否优良。同时通过走访经营者和涉案当事人,听取对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无粗暴管理、乱收费、随意收费、收人情费、办人情案等问题的意见,并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工商所的收费台账、收费票据、处罚案卷进行检查,及时通报、限期整改。通过开展巡查制,一是把纪检监察职能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从管事入手,达到管人的目的;二是一改过去民不举、官不究的工作局面,使广大执法干部的日常执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
(三)提醒警示制度。由局长(分管局长)对所长、所长对本所人员开展两级谈心活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定期诫免,防微杜渐,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四)行政执法评价制度。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对廉政和行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严格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明确错案责任范围、错案责任承担方式、追究错案责任秩序等问题,凡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依法行政、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机构和人员作出肯定评价,并与工作考核、奖励评先、晋升提拔挂钩;对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和触犯法律的,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其自觉依法行使职权。
作者单位:海东地区工商局(驻省工商局监察处提供)